編輯點評:相對于普通勞動者而言,有那么些特殊的職位構成了特殊勞動者。關于特殊勞動關系的案例一直備受著社會的爭議。本文便例舉了有關出租車司機、在校實習生和退休返聘人員的案例。
特殊勞動者是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卻有區(qū)別于一般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法律上的界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力市場秩序,但卻同時也造成了一些勞動關系糾紛。
根據不同的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關系可以分為按現行勞動法調整的標準勞動關系,按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系。不能按上述兩種法律進行調整的其他用工關系無法律調整的,稱為特殊勞動關系。特殊勞動關系的用工方式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客觀存在。當出租車司機、在校實習學生、退休返聘人員……遇上工傷等勞動糾紛時,這些特殊的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怎么確定是司法界爭議的話題。我們列舉3個典型案例,分析目前司法界是如何處理“特殊勞動關系”工傷糾紛的。
1.案例
出租車司機
王某,38歲,是某出租汽車公司的代班駕駛員。其租用的車輛是老板呂某根據與該公司簽訂的《出租車全額租賃承包合同》,掛靠公司的車輛。該合同約定:呂某通過支付車輛全額租的方法取得該公司該出租車輛使用權;該公司擁有營運車輛所有權和管理權;承包人可自行選擇代班駕駛員一名,該駕駛員必須符合公司的規(guī)范要求,并與公司簽訂代班合同。2010年2月8日,王某駕駛出租車時不幸墜河身亡。王某妻子將出租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確認王某和出租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分析
大部分法院裁判認為,出租車司機和出租車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認定車主和出租車司機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按《民法》等相關法律處理;或認定出租車司機和出租車公司存在承包關系,按承包協(xié)議處理。但也有法院認為,出租車公司和出租車司機存在勞動關系。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行為只是出租車行業(yè)對從業(yè)人員進行管理的經營管理模式,承包經營合同本身從屬于勞動合同的內部管理合同,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出租車公司應和其他用工單位一樣承擔用工成本,在獲得經營利潤的同時承擔應盡的社會義務。
2.案例
實習或兼職的在校學生
小趙,22歲,是高級技工學校的學生,經學校與實習單位協(xié)商,2010年3月小趙被安排到某機械公司參加汽車維修實習,實習期半年。實習第4個月,小趙在下班時被傾倒的車間大門砸傷左腿,構成九級傷殘。小趙向公司主張工傷賠償,遭拒絕。小趙訴之法院,要求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工傷標準賠償損失。小趙和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分析
目前,法院處理該類案件一般認為,在校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發(fā)生的傷亡事故、勞動報酬糾紛,既不屬于工傷認定的對象,也不屬于勞動法律關系范疇,雙方權益主要通過合同約定。
3.案例
退休返聘人員
老李,今年62歲,自2004年起,老李在某公司擔任門衛(wèi),但公司一直沒有給李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2011年3月17日,公司門口來了一輛車,因為沒有通行證,老李不放行,司機下車與其理論,之后兩人從口角上升至打架。老李左手被打傷,經過調解,司機賠償老李醫(yī)藥費,得到賠償后老李要求公司也要給予賠償,但公司不同意,之后老李到人社部門請求認定工傷。勞動部門能否認定為工傷?
★分析
目前,法院處理同類案件一般分兩種情況:1.用人單位招用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2.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按《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關系必須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即與單位有勞動關系者。勞務關系的被雇用者與雇用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就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可以通過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民事訴訟解決糾紛。但也有觀點認為,勞動者受傷時雖然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或辦理了退休手續(xù),退休人員被其他單位聘用的,工作時受傷屬于工傷。
特殊勞動者在確立勞動關系時應該與用人單位進行有關保障待遇方面的協(xié)商,以避免之后一些不必要的糾紛。也望用人單位能對特殊勞動者們給予重視。